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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喷灌设备监督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5-29


富锦市人民政府文件

富政发〔2012〕20号

 


 

富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锦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喷灌设备监督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社区建设委员会,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喷灌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制定了《富锦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喷灌设备监督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富锦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

 

喷灌设备监督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富锦市"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喷灌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实现喷灌设备"用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实施"节水增粮行动"的意见》(财农[2011]502号)精神,参照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相关要求,依据《富锦市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节水增粮行动"项目喷灌设备是指:中央支轴式、绞盘式和软管移动式喷灌设备的主体、所有的附属配件以及配套水源井和配套电力设施等设备(以下简称喷灌设备)。

 

  第三条 喷灌设备的所有权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水务局;监督管理权在市国资办、水务局,负责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使用权在受益村、农户或高效节水灌溉设备使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市国资办、水务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包括城关社区建设委员会),对辖区内喷灌设备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办、水务局做为喷灌设备的所有权人,在喷灌设备到位安装调试完并验收合格后,共同以协议的形式将使用管理权正式委托给使用管理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包括城关社区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 喷灌设备使用管理要做到建管并重、管用并举,为避免只建不管、只用不管、用管脱节,本着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市国资办、水务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包括城关社区建设委员会)结合各镇实际制定管护细则或制度,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把设备的管护责任落实到受益村、农户或协会,受益村、农户或协会要认真遵守管护细则或制度,如有违背,将依照细则或制度严肃处理,确保做到权责明确,管护到位。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包括城关社区建设委员会)是喷灌设备的使用管理主体,在正式接受使用管理权后,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使用权移交给村委会或受益农户(合同或协议签订完需留存一份报市国资办、水务局备案),并做好喷灌设备的日常管理,同时根据规模化经营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灵活多样的管理方式,推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第七条 做为直接使用喷灌设备的受益村、农户,在镇人民政府(包括城关社区建设委员会)的指导督促下,成立喷灌设备控制范围内受益农户的高效节水灌溉设备使用管理协会或联合体。

 

第八条 水务局成立"高效节水灌溉设备技术服务队",负责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农民掌握运用高效节水灌溉设备使用技术的能力。

 

第九条 市国资办、水务局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好对喷灌设备的管护责任。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抵押、转让、变卖喷灌设备(设施)。市国资办和水务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喷灌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的行为,马上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国资办、水务局根据应急需要,可随时调拨可移动喷灌设备,用完后归还原使用农户。喷灌设备残值由市国资办、水务局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条 小农水重点县、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项目的喷灌设备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水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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