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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指南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7-30


     事项名称: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初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申请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2、符合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求;3、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4、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记录。

     办理材料:1、注册资金:50万元证明;2、场地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证明;3、设备:带锯、元锯、相应的木制品加工设备证明;4、从业人员:7人以上(管理人员3人,技术人员1人,技工3人)证明;5、年加工木材能力:1000立方米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证明;6、定型产品证明。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bet365亚洲官网网址林政股(603室)

     联系电话:0454-6152603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初审——领导审批——审核——业务办理——办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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